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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教是男女双修邪教理论的发源地 ——“依法治国、惩治邪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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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与文章无关


    2016年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藏宗门案上诉人吴泽衡、孟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认定“华藏宗门”(又称“华藏玄门”、“华藏法门”)为邪教组织,并对上诉人吴泽衡、孟越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是我国司法机关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对邪教犯罪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其中吴泽衡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强奸妇女获无期徒刑,是所有量刑中最重的犯罪行为,突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利用邪教理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意志,也反应出政府对目前邪教组织猖狂利用邪教理论破坏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破坏正常婚姻家庭制度基础、毒害社会伦理道德体系进行严厉打击的决心。女性信徒及其亲属有必要详细了解刑法中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其中第二款对奸淫幼女及其处罚作了特别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构成本罪应具有两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构成强奸罪有如下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强奸罪的典型特点是邪教教首或者邪教组织高级教职人员或者邪教成员利用邪教迷信邪说侵犯女性信徒的性权利(贞操权),因此受害人以女性信徒为主。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其中的“其他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法院认定的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等。

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强奸罪就是利用其他手段使得女性信徒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在华藏宗门案中,教首吴泽衡就是利用“发生性关系能够帮助女弟子修行直达圆满”、“通过男女双修可以达到佛法最高境界”等迷信邪说作为手段使得数名女性信徒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达到了长期奸淫女弟子的罪恶目的。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只要是实质上违背妇女意志的,未作反抗也应予以认定。

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强奸罪的,大多数情况下女性信徒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在华藏宗门案中,受到强奸性侵的女信徒也都具有这样的特征,部分性行为的发生看似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但是这不影响邪教犯罪份子违背女性信徒真实意志进行奸淫的本质。女性信徒受邪教组织迷信邪说的蒙蔽,受到邪教教首的精神控制,其行为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修行、为了身体更好、为了组织的利益等正面的目的,但是结果却是受骗上当,被邪教组织和教首无情利用,不仅无法实现修行目的,而且身体和精神健康受到严重摧残,这绝不是女性信徒期望得到的结果,绝对不是女性信徒真实意志的反映。因此邪教组织只要利用诸如男女双修有利于修行”这样的迷信邪说引诱、欺骗女性信徒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性信徒是否反抗或者反抗是否明显,都违背了女性信徒的意志。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其特殊性,即犯罪主体是打着宗教旗号、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教首或者组织内部的教职人员。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条彰显我国的宗教自由应以不破坏社会秩序、不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立法旨意。我国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犯罪的,以及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的,都应适用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不论是什么身份,即使是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触犯了我国刑法,也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实施刑罚。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不论有多高的宗教界地位和个人声誉,都没有法外特权,都不享有违法豁免权。任何宗教界人士利用男女双修等迷信邪说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都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原则相违背,都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应予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华藏宗门案中吴泽衡具有明显的利用邪教学说与女教徒发生性交行为的故意,现实中也还存在相当多的宗教界人士利用男女双修理论以修行为名行强奸之实的严重犯罪行为。

人类的历史一再证明,无论邪教怎么变化,无论未来邪教具有怎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它们的本质特征不会改变,那就是: 

第一,蔑视人类公认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践踏人的生命、尊严或其他基本人权。 

第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赖以正常运行的最基本的社会秩序。

当代世界的邪教组织按照其宣扬的教义内涵可以归纳为几种类型,除了宣扬“世界末日”型和歪曲科学型之外,主张“淫乱”型是对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破坏作用最大的邪教组织,因为此类邪教行为有严重的反社会性,其本质是在神明崇拜的基础上神化现世教主,在教内实行现世教主的崇拜和教主极权,将违反公认道德规范的人际关系尤其是性行为宗教化,使得奸淫妇女、破坏婚姻家庭正常秩序、精神强制等严重破坏社会的行为神秘化、合理化,并试图以宗教、修炼的名义掩其耳目,逃避法律制裁。

我国的淫乱型邪教组织大多披着佛教外衣,歪曲佛教教义,打着“男女双修能够成佛”等迷信邪说欺骗女信徒,侵犯女信徒贞操权,以达赖喇嘛为教首的喇嘛教即是此类邪教组织的典型代表。

喇嘛教教义的本质是以男女双修法作为前后贯穿的主线,通过“无上瑜伽”男女双修法,号称能“即身成佛”。近代喇嘛教的前身是印度教性力派的男女交合享乐的世间法,就是学术界所说的坦特罗邪教(近代译为谭崔),其教义严重自相矛盾,一方面宣扬追求的是无上瑜伽,即与最殊胜解脱、与最殊胜实相智慧全都相应的意思,另一方面采取的修行方却是男女性交的法门,选取的修行对象竟然可以是年龄只有12岁的幼女,甚至可以是自己的母亲、女儿、姐妹等女性眷属,修行时还可以多人轮座杂交。这样的教义已经清楚的反应了这个教派的邪恶本质,其邪教面目暴露无遗。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政治原因,这样的邪教理论和行为竟然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的广大土地上大行其道几百年,在近些年更有蔓延之势,对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法律、道德、伦理体系造成了强大的冲击,这在喇嘛教的经典教义《密宗道次第广论》、遍布喇嘛教寺庙的双身法塑像以及传播甚广的喇嘛教上师欺骗、侵害女性信徒的有关案例中已经得到确认,而且已经是宗教界不言自明的事实。



(以上图片均为实景拍摄,作者原创)


喇嘛教的教首和教职人员在修行和传教过程中利用男女双修邪教理论实施强奸犯罪,应成为我国公检法机关重点关注的犯罪现象。依法治理这类淫乱型邪教刻不容缓。

发心修行、苦寻善法的修行人及其亲属都有必要了解我国法律对男女双修的态度和从重处罚的决心,坚决抵制以男女双修理论引诱、欺骗、伤害修行人的邪教组织,利用法律武器展开斗争,净化宗教界空气,造福广大信众。


对于所有以男女双修为修行理论的邪教一定要保持三不原则:

1、不与宣扬男女双修理论的人单独相处;

2、不相信男女性交可以成佛;

3、如果宣扬这些理论的人强行或者引诱、欺骗发生性关系,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刑法》为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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