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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真是把“勒索式”维权算盘打得乒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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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后:

在大量的著作权类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并非创作者,而是获得授权的公司,诉以获利是他们唯一目的,面对体系健全、业务熟练的专业维权团队,被诉企业几乎无力招架,只能赔钱了事。

可观的营利背后,是版权诉讼的频发。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显示,该院成立不到两年,便受理案件6.4万余件,其中,著作权类案件占比高达77%。

大规模的维权需要甚至还催生了上游分门别类的全网检测生意,一些小型科技公司开发出了针对音乐、图像、视频、文本、软件代码等检测系统。

审查宽松,“谁的图都能是我的”

2019年,阳先生因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传唤。原告是一图片公司。理由是,阳先生在其微信公号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用了他们的配图,该公司遂诉请法院判赔1万元。

原告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阳先生使用图片是在2016年,而原告公司登记版权日期是在2018年,登记的创作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是2012年。

巧的是,这位阳先生正是一名律师,且算是知识产权领域颇有研究的专家。他立刻将涉案图片以他母亲向某某的名义,在湖南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创作时间填写得比原告公司的还早7年。

据其描述,整个登记过程,版权机构没有作任何情况的实质审查。


阳先生成功以母亲的名义登记版权,获得证书

接着,“两极反转”的场面出现了——阳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被告成了那家图片公司,他们必须拿出证据来证实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创作人。

而后,这家图片公司就撤诉了。

案例背后:

据澎湃新闻,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登记过程中,多地版权机构除了对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不作审查外,对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均不作任何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

这就导致,即使不是作品的真正创作人,也可能成功登记版权。而作品的创作日期和发布日期也有作假的空间。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目前作品登记审查标准过低、审查过于“形式”,才是导致恶意、冒名登记猖獗的原因。

打时间差,先“养鱼”后“收网”

今年11月,福建一单位因在微信号中使用他人版权图片被告,对方1张图便要价1万元。

与上一件阳先生的案例相似,这次的被告是在2016年使用的图片,而这张图片是在2022年才登记版权的,登记版权时填写的创作时间是2015年,而被告取证时间是2022年。

应诉方事后表示:“从时间差来看,这更像是一次‘钓鱼’。”

案例背后:

民法典侵犯著作权诉讼的时效是3年,而这3年是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的。这中间就有“空子”可钻——“知道被侵权的时间”是可以人为“做手脚的”。

因为存在“发生侵权后很久,被侵权人才发现自己被侵权,并进行取证”的情况,所以一般我们认为,取证的时间可等同于“知道被侵权的时间”。

然而,真正“知道被侵权的时间”却无从核证,这就导致一种情况的出现——其实对方早就知道自己被侵权了,只是故意在前期不主张赔偿,而是等相关图片开始在网上泛滥,才开始“收网”。

新黄河新闻客户端就曾披露,“勒索式维权”的套路往往是:

1、下套

或低价购买国外开放版权图片的国内授权,或联系创作人获得授权,然后将此图片放到网上,故意不打水印、不写来源,让人误以为是开放版权图片,任由搜索引擎抓取。

2、养肥

当有人下载无水印图片时,就走进了一场十面埋伏之阵。“设伏者”利用基于爬虫技术开发的系统,持续追踪图片的使用情况,全网搜索,自动识别对比,生成用户报告,保存侵权证据,智能程度恐怖如斯。“放长线钓大鱼,养肥了再杀”,待侵权人积少成多时,他们便磨刀霍霍准备割韭菜。

3、勒索

精准获客之后便是法务部寄送律师函,主张赔偿漫天要价,威胁侵权人要么打官司要么购买包年套餐,到这一步实现版权变现。

一张图二次要价,“吃相难看”

2021年11月,福建一媒体因为在微信文章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54张图片,被版权人要求赔付6.5万元。

然而,2022年10月14日,又一家公司把这家媒体告了,原因是该媒体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9张图片,该公司要求媒体支付1万元。

然而,该媒体经核对发现,这9张图中,有8张图都是包含在此前赔付的那54张图中。也就是说,在版权人已经向该媒体索赔后,获得版权人授权的这家公司又来“二次要价”。

案例背后:

上述案件的应诉法务人员告诉记者,媒体发布的新闻大部分属于公益性质,可供读者免费阅读,不存在盈利目的,且该媒体使用疑似开放版权的图片时,都会在文章末尾写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与本号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一旦接到相关联系,他们便会补付稿费、补充署名,甚至删除相关内容消除影响。

然而,每次等来的都是气势汹汹的代理公司,他们的目的十分明确——诉以获利。“同张图片,拿到版权代理了就来‘二次要价’,这吃相未免有些难看了。”该案应诉法务人员说。

跨国倒腾图片,增加复核难度

日前,一图片分销公司(国内,下称A公司)声称自己具有美国某图片供应商(下称B公司)在中国唯一授权的代理权。而C公司(国内)使用了B公司的图片,A公司便以“维权”之名,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

戏剧化的是,被告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A公司伪造了《授权书》的中文译本,将来自该美国B公司英文版“授权及确认书”故意错译,将本属于加拿大某公司图像展示销售及许可权利变成了该美国B公司的权利,而且凭空多了一个“版权”。

再加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授权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A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没有涉案图像的著作权证明文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背后:

在图片著作权案件中,个别公司想方设法获得国外图片的版权,来告国内的企业或个人,这种“跨国”的心眼儿,无形间增加了相关证据的复核难度。

试想,如果被告上法庭的,是独自应诉的企业或个人,在知道自己使用的图片确实来源不明时,大部分人多少有些心虚。对方找上门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又写得很清楚,很多人不想惹麻烦,便没有仔细复核对方究竟有没有版权,而是选择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于是,这种模式几乎“一本万利”。

开口就是天价,获利是唯一目的

2020年,贵州某公司使用了一组作品,被福建省长汀县一名作者和深圳市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赔偿7万元。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诉请的数额过高,被告仅需要支付4500元赔偿金。



从7万元变为4500元,可见其“开口价”的水分有多少。

案例背后:

记者从一名有长期应诉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处获悉,近年来,这些被侵权图片的身价“水涨船高”,有的公司“开口便是天价”,一张图片要价1万元的比比皆是,反而走诉讼的渠道可以“便宜许多”。

根据知识产权诉讼费标准,不超过1万元的诉讼标的,每个标的缴纳50元诉讼费。也就是说,这些公司用最低起诉费要求了顶格赔偿。这也是批量维权公司常见的诉讼手段。

区别于这些被授权的公司

真正的创作人身处怎样的环境?

据和讯网报道,一方面,以诉讼盈利的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另一方面,小众个人原创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维权成本高企。

据北京晚报报道,此前在视觉中国版权风波之下,就有摄影师公开质疑称,视觉中国在上游压低克扣签约摄影师的分成,最低分成仅2.5元钱每张,在下游“维权式销售”,一张图片能索赔多少摄影师并不清楚。

这些公司

究竟是“版权卫士”

还是“版权流氓” “版权刺客”?

法院维护知识产权的出发点本是善意的

但针对如今市场上存在的恶性现象

就没有更好的整治方式吗?

早在2018年,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就发微博,批评国内某公司的商业模式:开发了一个系统,有组织地大规模搜索未授权疏忽使用他们图片的各种企业,然后漫天开价,不接受删除,直接索取天价赔偿。

张颖在文末愤慨表示,“等着吧,总有一天……”但四年过去,这种商业模式更加“成熟”,并且遍地开花。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全国法院对大量收购版权进而“维权”的行为,应加大对实体权利基础的审查,防止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发生。

福建声音

著作权固然要保护

但"维权碰瓷"不可纵容

在2020年福建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陈雨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打击版权行业“勒索式维权”行为,促进版权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在2022年福州两会上,福州市政协委员苏柏华也带来了《关于打击版权行业“勒索式维权”行为 促进版权业健康发展》的提案及思考。

陈雨农是福建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省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也是省高院监督员,长期以来对司法案件尤为关注。在他看来,版权维权的商业化活动中,各种不正常的诉讼现象不断出现,已经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的初衷,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法治生态环境,给社会发展、信息化发展造成困扰。

陈雨农在调研中发现,有图片公司曾就同一组图片,几乎同一时间对同一城市的十几家侵权公司密集发起索赔。“维权”大户普遍存在“维权—诉讼—和解—签约”的维权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备受争议,已经形成一种乱象。这些图片公司往往还与律师形成了这样的默契:事先不支付律师费,索赔成功后,企业、律师间再就所获赔偿金进行分成。这样的维权方式甚至诱导一些受利益诱惑的律师参与其中,助长了版权维权的畸形生态。

        陈雨农建议省高院尽快出台版权侵权裁量指导性意见,要充分考量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属性、侵权人的主观程度、侵权人使用作品的具体方式、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作品本身的许可使用费等各种因素酌定赔偿,做到个案公平,甚至对公益属性的使用应当免赔。

同时,他还建议省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等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管力度,针对“碰瓷”维权行为要进行重点监管和集中整治,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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