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泸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为切实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法治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部分食品行业商户经营负责人走进法庭,现场旁听本次案件庭审,通过沉浸式庭审观摩开展警示教育,引导食品经营从业者树牢食品安全法治观念,压紧压实经营主体守法责任。
—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7月,被告人传某某在超市协助其妻子管理水产品专柜时,从观赏鱼批发商处得到少量孔雀石绿,并通过抖音拍照识别方式寻找购买渠道,后通过识别外包装网购1公斤“孔雀石绿原粉”。同年10月,传某某到另一超市水产品专柜负责经营,将剩余孔雀石绿一并带入;2025年5月至6月,传某某以给食用鱼消毒为由,两次向鱼缸投放孔雀石绿溶液。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超市抽检水产品检出孔雀石绿后,传某某仍于7月9日继续投放剩余孔雀石绿。侦查机关后续抽样送检,专柜内在售食用鱼检出孔雀石绿。侦查机关扣押专柜内13种食用鱼,其中12种送检样品均检出孔雀石绿,涉案水产品认定价值5360元。2025年5月8日至8月1日期间,该专柜累计销售有毒、有害食用鱼1024.16公斤,销售金额累计60097.77元。
— 法院审理—
孔雀石绿是一种具有高毒、高残留、三致毒性等毒副作用的三苯甲烷类化合物,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将孔雀石绿列入非食用物质。被告人在负责超市水产品专柜经营期间,违规获取并多次向食用鱼养殖鱼缸投放国家明令禁止的孔雀石绿。在市场监管部门告知抽检检出孔雀石绿后,其仍继续投放剩余药剂。经鉴定,其经营专柜内多数在售食用鱼检出孔雀石绿成分,涉案货值及销售金额总计6万余元。本案审理期间,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暨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现场,旁听商户代表全程观摩庭审,直观感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全过程,深刻认识到水产品经营环节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不仅会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者自身也将承担严厉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商户代表们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货、养殖、销售全流程管理,坚决杜绝违法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守住食品安全经营底线。
下一步,泸水法院将持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紧盯食品安全重点领域,持续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从业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食品安全风险,用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严惩食安犯罪 守护舌尖安全——泸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