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 黑恶势力“保护伞”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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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仅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之一是坚持做到有伞必打,关于黑恶势力“保护伞”,您知道多少呢?

一、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类型

1.出资分红型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2.纵容包庇型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3.阻挠查处型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司法机关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4.站台撑腰型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非法办案的。

5.打击报复型

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6.有案不查型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7.通风报信型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8.开脱罪责型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9.枉法裁判型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10.追赃不力型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11.串通案情型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连、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12.违规吃请型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犯罪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13.违规减刑型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14.帮人说情型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的、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三、 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处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问题线索移交反馈机制是否落实

2.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

3.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

4. 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四、 如何把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惩处力度

原则: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严惩,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减低再犯可能性。

2、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与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五、 检察机关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强化应当发现线索没有发现的就是失职、发现了线索不移送就是渎职的理念;

强化“一案双审”,除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还要专门审查是否存在漏罪漏犯,是否存在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建立职务犯罪线索排查移交联动工作机制,对监察委员会确定的“保护伞”案件,坚持提请介入调查,跟踪查处进展,在办案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案件,与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确保有力打击。

六、 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罪名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

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9条第3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第39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9.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39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0.与涉黑涉恶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保护伞”参与了涉案人员涉嫌的具体犯罪的预谋、策划甚至实施,或者有具体的帮助行为,可能与涉黑涉恶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来源/京检在线

原标题:《扫黑除恶 | 黑恶势力“保护伞”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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